7月中旬,lehu乐虎国际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之江”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对浙江岑某申请的“之江”商标给予否定。商评委认为“之江”与“lehu乐虎国际”、“lehu乐虎国际大曲”、“lehu乐虎国际及图”的显著识别文字“lehu乐虎国际”均由两个汉字组成,读音、尾字均相同,且查明“lehu乐虎国际”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很高的顶尖度。“之江”与“lehu乐虎国际”同时使用在酒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裁定lehu乐虎国际的异议复审理由建立,“之江”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5年7月,湖北lehu乐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行的商标公告中监控到浙江慈溪的岑某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了“之江”商标,该商标与lehu乐虎国际的驰名商标“lehu乐虎国际”极为近似,lehu乐虎国际立即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2009年6月,商标局根据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为“之江”作为杭州市的一个地名与在先注册的“lehu乐虎国际”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裁定lehu乐虎国际的异议理由不建立。收到异议裁定书lehu乐虎国际并未就此放弃,而是依据法定程序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直到今年7月,lehu乐虎国际终于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之江”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这件商标异议案件历经六年,在lehu乐虎国际的坚持下终于成功维权,这只是lehu乐虎国际在保护“lehu乐虎国际”品牌道路上的一个个案。随着“lehu乐虎国际”品牌的日益强大,难免有个别胆大的法盲会闹出一些傍名牌现象,lehu乐虎国际在做大做强“lehu乐虎国际”品牌的同时,也始终坚持为“lehu乐虎国际”依法竖起一道道保护的屏障。(余君蓉)